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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銀行法(民國 93 年 02 月 04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4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關,或令地方主管機關派員,檢
查銀行或其他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銀行或其他關係
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檢
查事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
由銀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