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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民國 92 年 10 月 07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17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依財政部及中央銀行之規定,定期向財政部、中央銀行
及財政部指定機構申報信用卡業務有關資料。
前項財政部指定機構應擬訂信用卡業務機構申報資料之範圍及建檔作業規
範,報財政部備查。
信用卡業務機構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以確
保資料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