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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民國 92 年 10 月 07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35    條
發卡機構自行或委託他人處理應收帳款催收時,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
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且應依誠實及信用原則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