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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民國 96 年 05 月 22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1   
一、本注意事項所稱現金卡業務,係指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金融
    機構)提供一定金額之信用額度,僅供持卡人憑金融機構本身所核發
    之卡片於自動化服務設備或以其他方式借領現金,且於額度內循環動
    用之無擔保授信業務。
    金融機構如發行多功能合一之卡片,其中現金卡部分仍應依本注意事
    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