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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銀行法(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42- 1 條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中央銀行之規定提列準備金
;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前項所稱現金儲值卡,謂發卡人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
持卡人得以所儲存金錢價值之全部或一部交換貨物或勞務,並得作為多用
途之支付使用者。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民國 90 年 10 月 08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1    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四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