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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1   
一、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 (以下簡稱委外) 時,應簽訂契約,並依
    本注意事項辦理。
    本注意事項適用之金融機構,包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華分行、信
    託投資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經營信用
    卡業務之機構等。
銀行法(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45- 1 條
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
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
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
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