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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民國 99 年 02 月 02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25    條
發卡機構不得因提供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而提高或另行核給持卡人信用額
度,且預借現金額度成數、行銷及相關事宜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發卡機構不得同意持卡人以信用卡作為繳付放款本息之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