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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民國 99 年 02 月 02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47    條
發卡機構訂定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其內容應遵守信用卡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且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不得低於主管機
關發布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內容。
發卡機構信用卡契約條款印製之字體不得小於十二號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