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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民國 92 年 10 月 07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23    條
發卡機構應建立核發信用卡管理機制,以審慎核與信用額度。
發卡機構辦理學生申請信用卡業務,應依據財政部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