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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民國 90 年 05 月 15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4- 1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自財政部許可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登記
,並檢同下列書件,向財政部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  營業登記申請書。
二  公司登記證件。
三  驗資證明書。
四  公司章程。
五  股東名冊。
六  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名冊及常
    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七  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八  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提出之文件。
第一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
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財政部得撤銷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