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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34    條
法令遵循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規章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
    符合法令規定。
三、於銀行業推出各項新商品、服務及向主管機關申請開辦新種業務前,
    法令遵循主管應出具符合法令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
四、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
    形,並對各單位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成效加以考核,經簽報總經理
    後,作為單位考評之參考依據。
五、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內部稽核單位得自行訂定所屬單位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自行評
估所屬單位法令遵循執行情形,不適用前項第四款規定。
銀行業設有國外分支機構者,法令遵循單位應督導國外分支機構遵守其所
在地國家之法令。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
其辦理結果應送法令遵循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
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前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