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本法或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依本法所為之規定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銀行經依本章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再加一倍 至五倍處罰。其予屢違而情節重大者,並得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或撤銷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