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銀行者,應載明左列各款,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銀行之種類、名稱及其公司組織之種類。 二、資本總額。 三、營業計劃。 四、本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 五、發起人姓名、籍貫、住居所、履歷及認股金額。
銀行增設分支機構時,應開具分支機構營業計畫及所在地,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核 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