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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現行法規
銀行法(民國 86 年 05 月 07 日
非現行法規
)
現行條文
第 91 條
供給工業信用之專業銀行為工業銀行。 工業銀行以供給工、礦、交通及其他公用事業所需中、長期信用為主要任務。 工業銀行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得經營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