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九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指持 有外國護照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之個人;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 ,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但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 內營業之分支機構不在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