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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民國 92 年 12 月 02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11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九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指持
有外國護照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之個人;所稱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
,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但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
內營業之分支機構不在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