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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範本(民國 94 年 05 月 17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1   
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範本
本契約書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 (審閱期間至少五
日)                                     承租人:____________簽章
立約人
保管箱承租人:
保管箱出租人: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位於 (地址) __________之____型____組第____號保
管箱____個,雙方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   (契約之性質) 
        本保管箱之利用關係為租賃。
第二條   (對價及繳付方式) 
        承租人同意就下列方式,租用保管箱:
        一、□租金:________元,於□起租日□續約日 (如有續約) □
            其他 (    ) 給付。
        二、□押租金:________________元,於□起租日□其他 (
              ) 給付。
        三、□其他 (                  ) 。
第三條   (租用期限) 
        保管箱租用期限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算,以____為一期
        。
        如有展延者,其方式:______________。
        出租人如到期不續約,應於________ (時間) 前以書面通知承租
        人。
第四條   (對價之調整、補繳及退還) 
        租金應於起租日及續約日;保證金或押租金應於起租日,由承租
        人依當時出租人公告之租金費率標準或當事人特別約定之租金費
        率繳付。
        續約時對價如有調整,其通知方式:承租人於租期屆滿願意續租
        ,而出租人費率標準變動時,出租人應於租約到期前,以書面列
        明調整後之費率及繳納續約租金或應補繳或退還押租金之差額及
        繳納或補繳之期限 (至少三十日以上) ,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
        起適用新費率。
        出租人未為前項書面通知者,視為依原租約條件續約,但費率調
        降者,適用新費率。
第五條   (轉帳授權條款) 
        本租約每期應繳之租金及應補繳或退還之保證金及押租金差額,
        承租人委託出租人於到期時:
        一、不通知承租人;
        二、□通知承租人後;
        三、□通知承租人後,承租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出租人有關差額之
            退補方式;
        同意就承租人開立於出租人____部、____分行存款第____號帳戶
        存款,自動轉帳代繳或將退款逕行存入,並以本租約為授權之證
        明。
第六條   (保證金或押租金之扣抵) 
        承租人因違反本租約約定致對出租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者,於損
        害賠償金額確定時,同意出租人得逕就所繳保證金或押租金扣抵
        ,扣抵不足,仍由承租人負責補繳。
第七條   (承租人開箱手續) 
        承租人開啟保管箱應憑鑰匙、原留簽名或其他約定之辨識方法,
        填具開箱紀錄卡經出租人核驗後會同開箱,至開箱後除另有特別
        約定外,出租人不得繼續會同辦理,其或存或取,概由承租人自
        理。但入庫人數眾多時,出租人有權合理限定同時進庫開箱之人
        數。
        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鑰匙及承租人原約定之辨識方法,申請開啟保
        管箱,除另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視同承租人本人申請開箱,
        出租人不得拒絕。
第八條   (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 
        保管箱由承租人自行置放有價證券、權利證書、貴重物品、紀念
        品及其他物品文件等,但不得置放危險物品、違禁品、易爆易燃
        品、有礙公共安全或衛生物品、潮濕有異味與容易腐敗變質之物
        品、□其他________。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致損害保管箱或庫房其他設備,或因而使
        出租人應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者,承租人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
        之損害。
        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犯罪之需要,出
        租人得不通知承租人逕行會同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搜索或扣押置
        放物;置放物經扣押者,出租人應即將其情形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
第九條   (保管箱鑰匙之持用、留存與保管) 
        保管箱鑰匙備有兩把,一把交承租人持用,一把由承租人與出租
        人共同加封後留存出租人,承租期滿退租時,承租人領用鑰匙應
        歸還出租人。
        出租人於租約終止前,不得使用前項封存之鑰匙。但有第八條第
        三項、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情形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不得自行依樣配製鑰匙,一經發現即由出租人無條件沒收
        銷燬複製鑰匙;因而發生糾紛與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
        任。
        承租人遺失鑰匙應付換發之必要費用____元,因而致出租人或第
        三人受有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出租人之注意義務) 
        出租人對於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場所之安全、防護及修繕、開箱
        手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出租人提供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之場所,若未達主管機關所訂定
        之基本安全標準,或出租人對於進出開啟保管箱之作業手續未完
        全依照其所訂之作業規章和本契約約定之程序操作者,視為出租
        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前項基本安全標準,附錄於本契約之後,而為本契約之一部,於
        該標準提高時,依新標準適用。
第十一條   (損害賠償責任) 
          因保管箱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承租人之置放物發生被竊、
          滅失、毀損或變質之損害者,除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承租人於損害發生後申報其置放物品內容及損失金額,在
              未超過新台幣______元 (不得低於新台幣五萬元) 之範圍
              內,由出租人依據承租人申報損失之金額逕予賠償。
          二、承租人主張其損害逾前款金額,並經出租人同意者,由出
              租人按承租人主張之損害負金錢賠償之責,但最高賠償金
              額為新台幣________元 (不得低於新台幣五十萬元) 。
          承租人證明其所受損害逾前項第二款之金額者,仍得請求損害
          賠償。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金額,應由承租人及出租人個別商定
          ,不得由出租人片面決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之通知義務)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以書面、出租人語
          音服務系統、專線電話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出租人:
          一、遺失鑰匙或變更密碼。
          二、更換或遺失印鑑。
          三、變更姓名。
          四、承租人為法人團體,變更組織或代表人姓名。
          五、因繼承開始或其他重大情事暫停保管箱之開啟者。
          出租人於前項第一、二、五款通知到達後至承租人或其繼承人
          辦妥各項作業前,應停止本保管箱之開啟作業,如未停止因而
          致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出租人時,因而所受之
          損害,出租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租期屆滿未續租) 
          租期屆滿,承租人應至出租人處辦理續租或退租手續。
          租期屆滿,於承租人辦妥退租或續租手續並補付租金前,出租
          人得停止會同開啟保管箱。
          逾期辦理退租者,自原到期日起,至辦理退租手續之日或破封
          開箱之日止,計收逾期租金。
第十四條   (未依約定繳足保證金或押租金之處置) 
          未依約繳足保證金或押租金者,承租人自逾期日起至繳納日止
          ,依補繳當日出租人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 (年息百分之) ,
          加計遲延利息。
第十五條   (租約終止之程序與租金之返還) 
          承租人得隨時終止租約,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出租
          人處辦理。
          承租人終止租約時應按月計付租金,不足一個月者,按日計收
          ,自承租人已付之租金中扣抵後,由承租人補付不足之差額或
          由出租人退還溢付之租金。
          承租人以押租金之方式租用保管箱者,承租人終止租約時,由
          出租人無息退還押租金。
第十六條   (出租人終止租約之事由及租金之返還) 
          出租人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於____日前通知承租人
          終止本租約:
          一、出租人因修繕、遷移保管箱或結束保管箱業務時。
          二、出租人依第四條第二項約定,催告承租人補繳押租金之差
              額,逾____個月後,承租人仍未補繳者。
          三、承租人對出租人積欠因租用保管箱費用,屆期未清償,經
              出租人訂____日催告清償,仍未清償者。
          四、承租人因使用保管箱或進出保管箱設置場所對出租人或第
              三人造成損害者。
          五、有事實足認承租人違反本契約書第八條第一項置放物之範
              圍與限制之約定,經出租人通知於指定期限內至出租人處
              處理,承租人逾期未辦者。
          六、承租人違反本租約其他約定。
          出租人因前項第一款事由終止租約時,應按實際出租日數,計
          收租金,並依法定利率加計利息後,退還已預收而未到期之租
          金;若出租人係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事由終止租約時,應無
          息按日返還承租人已繳之租金。保證金、押租金,於辦妥退租
          手續時無息退還。
          前項應退還之租金、保證金及押租金得依法抵銷。
第十七條   (破封開箱事由及方式之約定) 
          承租人於租期屆滿經出租人通知後,逾____個月未辦理續租,
          或租約經終止,而承租人未於出租人通知期限內,配合辦理停
          止使用保管箱事宜者,出租人得依法請求公證人或通知承租人
          之聯絡人,會同辦理破封開箱手續。
第十八條   (破封開箱後對置放物之處置) 
          保管箱破封開箱後,對箱內置放物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由出租人會同前條之公證人或聯絡人清點置放物及編製清
              單後,暫行包裹簽章封存,並即通知承租人,限期______
              個月內領回 (至少六個月) 。
          二、如承租人不於前款期限內領回,而所付保證金或押租金不
              足抵償逾期租金及其他損害賠償時,得由出租人依法變賣
              抵償,有剩餘時,另行存儲候領,不足時,應由承租人負
              責補足。
          三、承租人不於第一款期限內領回,而置放物顯無變賣價值者
              ,承租人同意拋棄置放物所有權,任由出租人處置。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出租人應將其處理情形通知承租人
          。
第十九條   (分租與轉租之禁止) 
          承租人不得將所租保管箱分租或轉租第三人或將保管箱租賃權
          作為質權標的。
第二十條   (第三人之強制執行) 
          第三人向法院聲請對承租人之置放物實施強制執行時,出租人
          依法院之命令破封開箱者,出租人應即將其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二十一條   (文書之送達) 
          承租人同意以本租約所載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承
          租人或其聯絡人之地址變更,承租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式通知出租人,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承租
          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出租人仍以本租約
          所載之地址或最後通知出租人之地址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
          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第二十二條   (管轄法院) 
            因本租約事宜涉訟時,雙方同意以保管箱所在地之________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
            此限。
第二十三條   (特約事項) 
            承租人與出租人特別約定事項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未盡事宜之約定) 
            本租約如有未盡事宜,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另行約定或依相關
            法律規定。
第二十五條   (契約之交付)
            本租約一式____份,由雙方各執____份,以資信守。

附註
註一:第七條所規定之「承租人開啟保管箱之辨識方法」,為因應未來科
      技趨向,宜由各金融機構依設備而定,非必要採鑰匙或印鑑方式為
      之,如採磁卡刷卡或電腦辨識等方式均可。
註二:第十四條遲延利息之計收,年息最多不得超過本行牌告利率一倍。
註三:「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限
      於有對價關係之保管箱出租情形始有適用,至無對價關係之保管箱
      使用關係,則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