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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金融控股公司法(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43    條
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業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務推廣行
為、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之方式,不得有損害其客戶
權益之行為。
前項業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
或營業場所之方式,應由各相關同業公會共同訂定自律規範,報經主管機
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自律規範,不得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
現行條文 第   48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及其他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時,其營業場所及
人員應予區分,並明確標示之。但該銀行子公司之人員符合從事其他子公
司之業務或商品所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者,不在此限。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經營業務或商品時,應向客戶揭
露該業務之重要內容及交易風險,並註明該業務或商品有無受存款保險之
保障。
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申請轉投資審核原則(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6   
六、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後,停止投資、轉讓或出售其被投
    資事業之股份,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