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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4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申報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應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並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於每季營業終了後一個月內,將損益表、資產負債表
與或有資產及或有負債明細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第四季營業終了應另
申報該曆年之年度營業報告書。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於每季及每月營業終了後十日內,分別將業務相關之
季報表、資產負債月報表及業務相關之月報表,報請中央銀行備查。
第二項申報之報表格式、內容,由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另定之;第三項由
中央銀行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