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相關法條 > 函釋查詢
有加底線者為可點選之法規或條文
相 關 法 條
銀行法(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35- 1 條
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其他銀行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中央
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