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相關法條 > 函釋查詢
有加底線者為可點選之法規或條文
相 關 法 條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22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
下罰鍰:
一、辦理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以外之業務。
二、違反第七條、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
三、未依第二十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未依同條規定提供業務或財
    務狀況資料或其他報告。
四、未依規定按年繳交特許費。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依前項規定處罰後,仍不予改正者,得依原處罰鍰按
次連續處二倍至五倍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停止其一定期間營業。
二、廢止其特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民國 92 年 12 月 02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12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所稱之特許費,其標準由財政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