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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民國 97 年 03 月 03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1   
一、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時,除依其他法令規定外,並應依本注意事項
    辦理。
    前項之金融機構係指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及信用卡業務
    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