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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銀行應按季公布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規定(民國 98 年 03 月 23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1   
一、銀行應按季公布下列重要財務業務資訊:
(一)資產負債資訊
      1.資產負債表(格式一~一)
      2.活期性存款、定期性存款及外匯存款之餘額及占存款總餘額之比
        率。(格式一~二)
      3.中小企業放款及消費者貸款之餘額及占放款總餘額之比率。(格
        式一~三)
(二)損益表(格式二)
(三)資本適足性(格式三)(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不適用)
      1.自有資本。
      2.加權風險性資產額。
      3.資本適足率。
      4.第一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5.第二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6.第三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7.普通股股本占總資產比率。
(四)資產品質(格式四)
      1.逾期放款金額。
      2.放款總額。
      3.逾放比率。
      4.備抵呆帳金額。
      5.備抵呆帳覆蓋率。
(五)管理資訊
      1.授信風險集中情形。(格式五~一)
      2.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格式五~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不適用
        )。
      3.金融商品交易資訊。(格式五~三)
      4.放款、催放款及投資損失準備提列政策。
      5.帳列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之金額。(格式五~四)
      6.特殊記載事項。(格式五~五)
(六)獲利能力(格式六~一)
      1.資產報酬率。
      2.淨值報酬率。
      3.純益率。
      4.孳息資產與付息負債之平均值及當期平均利率(市場風險)。(
        格式六~二)
(七)流動性:資產負債之到期分析。(格式七)
(八)市場風險敏感性(格式八~一)
      1.利率敏感性資產與負債比率。
      2.利率敏感性缺口與淨值比率。
      3.主要外幣淨部位(市場風險)(格式八~二)
(九)銀行年報全部內容(於股東會同意通過後上網揭露)
(十)其他
      1.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所具專業知識及獨立性之情形,董事、監
        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外國銀行在台分
        行不適用)。
      2.董事、監察人酬金(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不適用)。
      3.持有銀行股份依股數排序前十名股東之姓名,如屬法人股東代表
        者,並應載明該法人股東名稱;持有股數;持有股數占已發行股
        數之比例;股權設質情形(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不適用)。
      4.重大資產買賣處分情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準則」相關規定)。
      5.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請填寫「銀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銀行
        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格式九)(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不適用)。
      6.新推出金融商品相關資訊。
現行條文    2   
二、銀行已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財務報告,且其財務
    報告與本規定內容重複者,應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其公司網站上公布,得免依本規定辦理。若本規
    定應揭露事項未包括於財務報告內容者,銀行應補充揭露之。
現行條文    3   
三、銀行應將前開重要財務業務資訊或財務報告自行於其網站上公布,於
    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每營業
    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布各該資訊或財務報告。網站
    上公布之前開資訊或財務報告應至少保留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