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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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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本會核准設立財務、業務健全之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法人,且最
    近三年內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會處糾正以上處分尚未改善或未
    經本會廢止認定辦理本測驗機構者,得於本會規定之期間內檢具申請
    書(格式如附表一),向本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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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申請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最近五年有無受委託辦理全國性試務工作,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二)說明是否建立試務管理、題庫管理、試題審議制度、內部查核、服
      務中心等整體試務標準作業流程,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三)說明是否建立充足之題庫,並已聘僱適足之專職試務人員,並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
(四)說明是否設有獨立之試務處理空間,成績判讀、試題管理等重要作
      業區是否建置門禁及監控管理設備,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五)說明是否設有電腦應試試場,電腦應試試場場地及其相關設備是否
      符合建築安全、防火避難及消防法規規定,是否取得准予使用一年
      以上之使用權證明,如有向外租借場地時,該場地是否符合建築安
      全、防火避難及消防法規規定,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六)設立登記證影本乙份。
(七)最近一年機構之結算申報書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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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為本測驗機構,其命題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具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內部稽核相關科目一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二)擔任內部稽核主管職並具相關職務三年以上工作經驗或具國際內部
      稽核師證書者。
(三)於國內外研習證券、銀行、保險、財務、會計、法律、資訊等相關
      科系獲有學士以上學位及具相關工作、教學或研究經驗一年以上者
      。
(四)於金融主管機關擔任主管或具三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五)具會計師或律師考試及格證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