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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銀行法(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51    條
銀行之營業時間及休假日,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並公告之。
現行條文 第  139    條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
本法之規定。
前項其他金融機構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