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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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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不得以提供營業場所、舉辦研討會、商務訪問、代
    為確認客戶身分或其他方式,供其總行、或總行所轄在我國境外所有
    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或其他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外國機構,於我國
    境內招攬我國客戶開立海外存款帳戶或吸收資金情事。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所聘用員工不得與其總行、或總行所轄於我國境外
    所有分支機構及關係企業、或其他外國機構,簽訂任何形式之契約,
    從事前項禁止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