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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銀行法(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5    條
銀行依本法辦理授信,其期限在一年以內者,為短期信用;超過一年而在
七年以內者,為中期信用;超過七年者,為長期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