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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第    2    條
信用合作社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狀況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
要,訂定會計作業規範。
前項會計作業規範之內容,應依所營業務之性質,分別訂定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四、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五、內部會計控制。
六、管理會計事務處理。
七、電腦化會計作業處理。
八、其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之項目。
信用合作社會計作業規範得參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訂定之範本辦
理。
第    3    條
信用合作社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制度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
,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
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