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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20    條
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於充任前均應分別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
之下列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一、初任稽核人員應參加稽核人員研習班、電腦稽核研習班或票券稽核研
    習班六十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二、領隊稽核人員應參加領隊稽核研習班十九小時以上課程。
三、總稽核及正副主管應參加稽核主管研習班十二小時以上課程。
內部稽核人員(含正副主管及總稽核)每年應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
辦或稽核人員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含母公司)自行
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其最低訓練時數,正副主管及總稽核應達
二十小時以上,其餘內部稽核人員應達三十小時以上。當年度取得國際內
部稽核師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前項
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派駐國外之稽核人員,得以參加符合當地法令規定所設立之金融專業訓練
機構之訓練課程時數進行認定。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每年訂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依各單位之業務性
質對於自行查核人員應持續施以適當查核訓練。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確認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符合本辦法規定,
該等確認文件及紀錄應留存備查。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稽核人員與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訓練機構審核原則(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3   
三、本訓練內容認可範圍:
(一)職前訓練:應涵蓋各項專業課程、電腦稽核及金融相關法律常識等
      。
(二)在職訓練:應著重風險管理、新修正之相關法規及新種金融商品。
現行條文    4   
四、擔任本訓練授課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具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內部稽核相關科目一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二)擔任內部稽核主管職並具相關職務三年以上工作經驗或具國際內部
      稽核師證書者。
(三)於國內外研習證券、銀行、保險、財務、會計、法律、資訊等相關
      科系獲有學士以上學位及具相關工作、教學或研究經驗一年以上者
      。
(四)於金融主管機關擔任主管或具三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五)具會計師或律師考試及格證書者。
現行條文    6   
六、前點除第三款最近一年機構之結算申報書影本以外之各款事項如有異
    動者,應於異動後一個月內通知本會,如有異動未申報或異動後之內
    容,不符本審核原則者,本會得廢止其做為本訓練機構之認定。
現行條文    7   
七、經本會認定之本訓練機構,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檢附次年度課程名稱、
    內容大綱、課程日期、時數與講師個人學經歷等相關文件陳報本會,
    如陳報之次年度舉辦課程內容與講師個人學經歷不符合本審核原則第
    三點及第四點規定者,本會得廢止其做為本訓練機構之認定。
現行條文    8   
八、經本會認定之本訓練機構,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檢附前一年度實際辦理
    之課程名稱、內容大綱、課程日期、時數、參加人數與講師個人學經
    歷等資料陳報本會。如陳報之前一年度舉辦課程內容與講師個人學經
    歷不符合本審核原則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者,本會得廢止其做為本訓
    練機構之認定。
現行條文    9   
九、經本會認定之本訓練機構應妥善保存各課程及其測驗紀錄包含開課日
    期、課程名稱、課程時數、參加並完成訓練課程之學員名冊(格式如
    附表二)等書面或電子文件備查。
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民國 103 年 08 月 14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18   
十八、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於充任前均應分別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
      所舉辦之相關稽核人員研習班一期次以上,並取得結業證書。
      內部稽核人員(含稽核主管)每年應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
      或所屬信用卡業務機構自行舉辦之信用卡相關業務專業訓練,其最
      低訓練時數,稽核主管應達十小時以上,其餘內部稽核人員應達十
      五小時以上。當年度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
      訓練時數。
      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信用卡相關業務專業訓練時數不得
      低於前項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每年訂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依各單位之業務性
      質對於自行查核人員應持續施以適當查核訓練。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確認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符合本注意事項規
      定,該等確認文件及紀錄應留存備查。
現行條文   29   
二十九、信用卡業務機構應設立一隸屬於總經理之法令遵循單位,負責法
        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法令
        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
        告。
        法令遵循主管除得兼任法務單位主管外,不得兼任內部其他職務
        。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令遵循主管及法令遵循單位所屬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主管機
        關認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信用卡業務機構自行舉辦十五小時之教
        育訓練,訓練內容應至少包含新修正法令、新種業務及新種信用
        卡商品。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法令遵循
        主管及法令遵循單位所屬人員之名單及受訓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