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相關法條 > 函釋查詢
有加底線者為可點選之法規或條文
相 關 法 條
銀行法(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3    條
銀行經營之業務如左:
一、收受支票存款。
二、收受其他各種存款。
三、受託經理信託資金。
四、發行金融債券。
五、辦理放款。
六、辦理票據貼現。
七、投資有價證券。
八、直接投資生產事業。
九、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
十、辦理國內外匯兌。
十一、辦理商業匯票承兌。
十二、簽發信用狀。
十三、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十四、代理收付款項。
十五、承銷及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
十六、辦理債券發行之經理及顧問事項。
十七、擔任股票及債券發行簽證人。
十八、受託經理各種財產。
十九、辦理證券投資信託有關業務。
二十、買賣金塊、銀塊、金幣、銀幣及外國貨幣。
二十一、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二十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24    條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將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一部委託他人處理,應先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對於涉及營業執照所載業務項目或使用者資訊之相關
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以下列事項範圍為限:
一、代收以現金繳納支付款項作業,但受委託機構以經主管機關核准者為
    限。
二、支付款項現金之保管及運送作業。
三、資料處理:包括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輸出,資訊系統之開發
    、監控、維護,及辦理業務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
四、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之作業。
五、使用者服務作業,包括電話自動語音系統服務、使用者電子郵件之回
    覆與處理作業、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相關諮詢及協助。
六、委託境外受委託機構辦理境外使用者之身分確認作業。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託他人處理之作業項目。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辦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就委託事項範圍、使用者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訂定
    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並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二、確認受委託機構符合電子支付機構作業安全及風險管理之要求。
三、要求受委託機構不得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
四、要求受委託機構就受託事項範圍,同意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得取得相
    關資料或報告,及進行金融檢查。
五、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受僱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使用者權益受損,仍應
    對使用者依法負同一責任。
兼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對於涉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項目或使用者資訊之相關
作業委託他人處理,除其範圍適用第二項規定外,應依本業有關作業委託
他人處理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