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 關 法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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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本會核准設立財務、業務健全之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法人,且最
近三年內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會處糾正以上處分尚未改善或未
經本會廢止認定辦理本測驗機構者,得於本會規定之期間內檢具申請
書(格式如附表一),向本會提出申請。 |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
第 4 條 |
內部控制之基本目的在於促進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健全經營,並應由其
董(理)事會、管理階層及所有從業人員共同遵行,以合理確保達成下列
目標:
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
二、報導具可靠性、及時性、透明性及符合相關規範。
三、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
前項第一款所稱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包括獲利、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
等目標。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報導,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與外部財務報
導及非財務報導。其中外部財務報導之目標,包括確保對外之財務報表係
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交易經適當核准等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