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 關 法 條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
第 16 條 |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收取使用者之支付款項,應存入其於銀行開立之相同
幣別專用存款帳戶,並確實於電子支付帳戶記錄支付款項金額及移轉情形
。
前項銀行對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所儲存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
用,應予管理,並定期向主管機關報送其專用存款帳戶之相關資料。
第一項專用存款帳戶開立之限制、管理與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現行條文 |
第 31 條 |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之規定,申報業務有關資料
。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應定期提交帳務作業明細報表予專用存款帳戶銀行,
供其核對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用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