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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第    7    條
經核准設置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非經核准不得移供對外營業使用,且在該
場所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受理客戶面對面申辦或洽談業務。
二、提供收付款項服務。
三、設置招牌或未設門禁,使客戶誤認是銀行之營業據點。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