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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第   40    條
票券金融公司不得投資於其他企業。但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或金融政
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於金融相關事業、與其業務密切關聯之企業或於
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者,不在此限;其投資之對象、限額、管
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種類、限額、管理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票券金融公司對自用不動產之投資,不得超過其於投資該項不動產時淨值
之百分之三十。
票券金融公司不得投資非自用不動產。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營業所在地不動產主要部分為自用者。
二、為短期內自用需要而預購者。
三、原有不動產就地重建主要部分為自用者。
票券金融公司依前項但書規定投資非自用不動產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
之百分之十,且與自用不動產投資合計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於投資該項
不動產時淨值之百分之三十。
票券金融公司與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與本公司負
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與本公司負責人之利害關係人為不動產交易時
,須合於營業常規,並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
分之三以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