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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第   14    條
信託業督導人員應符合下列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一:
一、曾於初任前一年內參加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或
    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高階主管研習課程,累計三
    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
二、曾於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信託相關課程一年以上或於同業公會或
    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教授信託相關課程三十小時以上。
三、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
    ,持有合格證書。
前項督導人員每三年應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
信託業務相關課程累計六小時以上。
第   15    條
信託業管理人員應符合下列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一:
一、曾於初任前一年內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
    信託業務訓練課程,累計十八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規定。
前項管理人員每三年應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
信託業務相關課程累計十二小時以上。
未完成前項訓練者,不得充任管理人員,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管理人員登
錄。
第   16    條
信託業業務人員應符合下列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一:
一、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
    ,持有合格證書。
二、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
    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者,並經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
    機構舉辦之信託法規測驗合格。
前項業務人員應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或所屬信託業
自行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其中初任及離職滿二
年後再任之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累計十二小時以
上;在職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每三年累計十八小時以上。
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訓練課程不得低於前項
應達訓練時數三分之一。
未完成第二項訓練者,不得充任業務人員,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業務人員
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