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 關 法 條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民國 93 年 12 月 20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
第 10 條 |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於核准後一年內發行,屆期未能發行完畢者,失其
效力。惟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或「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金融債券,應依其規
定辦理。 |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民國 93 年 12 月 10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
第 3 條 |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或「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
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