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於核准後一年內發行,屆期未能發行完畢者,失其 效力。惟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或「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金融債券,應依其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