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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民國 93 年 12 月 20 日非現行法規)
現行條文 第   10    條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於核准後一年內發行,屆期未能發行完畢者,失其
效力。惟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或「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金融債券,應依其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