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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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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國金控之申請許可,應檢附下列書件一式二份,報請主管機關許可
    :
 (一) 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 。
 (二) 外國金控之基本資料,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組織:包括在所屬集團內組織地位 (含組織圖) 、簡史、各主要
        部門組織,全球關係企業、網路、控股公司暨子公司之持股情形
        及業務狀況之說明,暨對子公司之監督及管理措施。
      2.業務介紹:包括營業範圍及專業特性、過去三年資產負債及損益
        之比較及分析。
      3.前一年資本或資產在國際金融市場之排名、世界著名評等機構之
        評等。
      4.主要負責人及主要股東名單及背景資料;超過百分之十持股及前
        十名之股東名單及背景資料。
      5.所屬母國之介紹,其內容應包括著名專業期刊或報告對其母國國
        家風險之評估;母國金融體系;母國金融主管機關名稱、職權、
        檢查之範圍及時間;母國存款保險或對所投資機構之保證制度;
        母國金融主管機關對外匯交易及資金匯出入之管理措施。
 (三) 最近半年集團合併報表或單獨法人之資本適足率符合我國資本適足
      性規定,或與我國資本適足率規定具相當性之說明認證書。
 (四) 最近三年與截至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合併報表
      認證書。
 (五) 業務經營守法性及健全性自我評估分析,包括最近五年內是否有違
      反母國金融主管機關之法規、弊案或受處分等情事之說明。
 (六) 董事會同意其在我國申請許可為外國金控,及其在我國境內投資子
      公司之決議錄或相當文件認證書。
 (七) 足以證明母國金融主管機關同意其在我國申請許可為外國金控,及
      其在我國境內投資持有子公司之文件。
 (八) 足以證明母國金融主管機關願與我國合作分擔該公司合併監督管理
      義務、監理資訊交換、暨證明該公司財務業務健全之文件。
 (九) 出具承諾書,確認應能有效提供該被投資之我國金融機構之流動性
      及財務支援能力,並承諾履行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
      十六條規定義務。
 (十) 在我國之營業、財務及投資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投資及財務計畫:對被投資之我國金融機構擬取得股數、交易架
        構、投資資金來源 (敘明以自有資金或向第三人借貸之資金) 。
      2.營運計畫:對被投資之我國金融機構之營運策略及管理計畫 (含
        風險控管制度、經營團隊之規劃) 、對員工權益保障措施、未來
        三年預估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並敘明其估計基礎) 、為履行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義務所採取之措
        施及緊急籌資計畫。
      3.對我國金融市場競爭程度及增進公共利益之評估。
 (十一) 委託律師或會計師申請者,該公司負責人出具之委託書。
 (十二)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及經母國主管機關核發之金融控股公司許可證
        照認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十三) 經律師或會計師審查之外國金控許可審查表 (格式如附件二) 。
 (十四) 為指定在我國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所簽發之授權書認證書。
 (十五) 在我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聲明書 (格式如附件三) 。
 (十六) 外國金控之申請許可如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六條之事業結合行為者
        ,其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許可之證明文件。
 (十七)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前項規定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駁回其申請案件;
    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未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第一項有關書表之認證書,應經該公司母國公證人或我國駐外領務人
    員予以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