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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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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文 內 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信用合作社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主席、監事主席之資格條件及其
選舉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及總分社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
人之資格條件及聘任,依照本辦法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
法令之規定。
前項之選舉一律採投票方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