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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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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文 內 容
      第 四 節 當選異議及選舉遞補
第   38    條
選舉人或被選舉人對選舉結果有異議者,應當場向監選人員提出。其未出
席之選舉人或被選舉人如有異議,得於選舉揭曉後三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
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提出,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第   39    條
信用合作社應於選舉結果揭曉後三日內通知當選人,不願或不能就任者,
須於接到通知三日內以書面告知合作社,由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其未設
置候補者,以次高票者遞補,但專業理事出缺致不符規定名額時,應由具
有該資格之候補理事遞補,並報請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備查
。若無公告專業候補理事者,如缺額未達專業理事名額半數,得延至下年
度社員代表大會時舉行補選。若專業理事足額當選又告出缺,候補理事中
無人具備該項資格,準用之。
候補者以書面向信用合作社聲明放棄遞補者,喪失其候補資格。
理監事選舉倘理事參選人數未達三人或就任人數未達三人又無人可資遞補
,或監事無人時,經公告二次後,仍無法選出,則由理事會提報社員代表
大會決議解散,決議不成,中央主管機關得指派以補足必要人數之人員代
行理事、監事職權,代行期限至補選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