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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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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文 內 容
   第 六 章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
第   54    條(加入公會)
票券商應申請加入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第   55    條(公會辦理之事項)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聲譽,應辦理下列事
項:
一、協助主管機關推行、研究金融政策及法令。
二、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三、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調處其間之糾紛。
四、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五、其他為達成公會任務之必要業務。
第   56    條(公會之監督)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之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章程,怠於實施該會應
辦理事項,濫用職權,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
,或命令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第   57    條(公會章程變更及會議紀錄之備查)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章程之變更及理事、監事會議紀錄,應報請主管機
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