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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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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文 內 容
      第 三 節 股東之權利義務
第   59    條(股份總數不得分次發行)
特殊目的公司之章程所載之股份總數,不得分次發行。
第   60    條(股份轉讓之限制)
股東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將股份轉讓於他人。
第   61    條(特殊目的公司適用範圍)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後段「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
定之」、第二項至第七項、第一百五十七條至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於
特殊目的公司,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