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轉寄他人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條 文 內 容
      第 二 節 特約機構
第   18    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特約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第一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
    六條規定。
二、第一類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及第十六條規定。
三、第二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
    六條規定。
四、第二類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及第十六條規定。
第   19    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特約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應徵提特約機構經營實質
交易業務之廣告、營業場所照片或其他得確認提供商品或服務等實質交易
業務事實之資訊。
電子支付機構應與使用者簽訂特約機構契約,始得提供該使用者代理收付
實質交易款項收款服務。但依本條例第六條第四款或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
理規則第七條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