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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1號令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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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文 內 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而涉
及外匯部分依中央銀行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籍移工:指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所
    定工作,並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所發給有效外僑居留證之外國人。
二、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指依外籍移工非基於實質交易之支付指
    示,以電匯方式將一定金額以下之工資款項,匯出至該外籍移工母國
    之匯兌及其有關之買賣外幣業務。
三、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指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經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許
    可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者。
四、外籍移工匯兌機構指下列機構:
(一)外籍移工匯兌公司。
(二)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兼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銀行及電子
      支付機構。
五、境外匯兌機構:指依其他國家或地區(包含大陸地區)法令規定,於
    我國境外經營匯兌相關業務者。
六、外幣:指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
前項第三款所定外籍移工匯兌公司,如屬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以其總公
司依當地法令經營匯兌相關業務者為限。
第    4    條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營業許可證,始得營業。
前項營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申請續期者,亦同。但本辦法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