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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金融業財務報表規則(085.11.05修正)
條 文 內 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金融業之財務報表,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
則辦理,本規則未規定者,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
布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辦理。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金融業,係指依銀行法或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
。
   第 二 章 查核程序
第    4    條
金融業財務報表之一般查核程序以本規則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
展基金會所發布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為準,但得依實際需要及有關法令規
定酌行增減,惟經刪減之查核程序應於工作底稿中敘明刪減之理由。必要
時,並得就增減後之查核程序,另行彙編查核程式,並於工作底稿敘明理
由。
第    5    條
查核人員查核財務報表,應先就財務報表各科目餘額與總分類帳核對,總
分類帳科目餘額並應與明細帳或明細表總額核對相符後,再依下列程序查
核:
一、分析性複核
    查核人員於查核財務報表時,應就資產負債表 (含表內及表外) 及損
    益表各科目,以本年度金額與以前年度金額、預算數,及相關財務與
    非財務資訊間之關係,進行分析性複核,並就發生重大變動或差異者
    ,查明其原因及合理性,注意異常之項目。
二、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
 (一) 會計師規劃查核工作時,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五號規定,對受查金
      融機構之內部控制制度作概括性之瞭解,如擬予信賴,則進一步調
      查交易流程與有關程序,俾對其內部控制之有效性進行初步評估。
      查核人員如仍認為受查金融機構之內部控制制度可資信賴,應就左
      列各項主要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作進一步之調查與評估,並抽核相
      關交易之授權、核准、憑證取得或開立、會計記錄及資產保管等情
      形,並複核其相關內部稽核等作業,以確定內部控制制度之可靠性
      :
      1 存款:包括開戶、存款、提款、帳戶結清、靜止戶、掛失止付、
        退票、空白單摺及收回使用作廢單摺等作業及帳務之處理。
      2 授信:包括授信政策之決定、授信之徵信、審核及撥貸、擔保品
        之徵提及保管 (全) 、覆審及授信追蹤事後管理、資產品質評估
        、備抵壞帳之提列政策、逾期放款、催收款項及追索債權等作業
        及帳務之處理。
      3 匯兌:包括國內 (外) 匯兌、匯出 (入) 匯款、資金調撥等作業
        及帳務之處理。
      4 外匯:包括信用狀開狀、審單、進出口押匯、託收、買入匯款、
        票據承兌、擔保提貨等作業及帳務之處理。
      5 投資:包括投資政策之決定、執行、投資之處分等作業及其帳務
        之處理。
      6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包括外匯、外幣保證金交易、期貨、選擇
        權、金融交換及遠期利率協議等與匯、利率及其他價格有關交易
        之風險及經營管理政策之決定、交易之執行及風險控管之實施等
        作業及其帳務之處理。
      7 信託及其他以賺取手續費收入為主有關之交易:包括信託、票券
        、保管、代理、證券、信用卡及與業務有關之承諾等以賺取手續
        費收入為主有關交易之作業及帳務之處理。
 (二) 金融機構以電子計算機處理財務及業務者,應查核其各項控制程序
      是否存在及有效執行。
三、現金及存放同業
 (一) 抽盤金庫、櫃台、自動櫃員機等庫存現金,如盤點日非為資產負債
      表日者,則應調節或與日計表核對以視是否相符。
 (二) 抽查庫存現金及零用金有無現金以外之項目,如取款憑條、員工借
      條、未兌現支票及未報銷單據等項,必要時須作妥適之調整。
 (三) 抽查零用金及週轉金撥領、報支情形及餘額,核對未報銷之單據及
      作必要之調整。
 (四) 就往來銀行對帳單與帳列金額核對,取得受查金融機構編製之存放
      同業調節表,就調節項目予以抽查,必要時須作適當調整,並向往
      來銀行發函詢證。
 (五) 抽查待交換票據是否確實當日到期且已提出交換者,並查核次日交
      換及款項劃付情形;抽查運送中現金之確實性及是否於期後存妥。
 (六) 抽查存放同業應收利息及利息收入列帳之適當性。
 (七) 抽查現金及存放同業之收支原始憑證,並注意資產負債表日前後現
      金及存放同業之變動情形。如有鉅額或異常者,應查明原因。
 (八) 抽查拆放同業期後收回情形,如有到期未收回者,應查明是否已作
      適當之處理。
 (九) 查核外幣之現金及存放同業,是否已依資產負債表日之即期匯率予
      以調整。
 (十) 查核已指定用途、提供擔保或受有約束之款項,是否已揭露或轉列
      適當科目。
 (十一) 查核存放同業中有無因透支而產生貸餘者,如有,應予轉列適當
        科目。
 (十二) 抽查存款準備金是否依法計算及提存,並已揭露。
四、買入票券
 (一) 抽查買入票券購入及售出之程序及其有關憑證。
 (二) 會同保管人員實地盤點庫存票券,並確認其所有權及流動性。
 (三) 函證委託他人保管或提供擔保之票券,或檢視保管條等相關憑證。
 (四) 以附買 (賣) 回方式賣出 (買入) 票券者,應查明其交易之性質及
      已否按其性質採用適當之會計處理。
 (五) 抽查票券之應收股利或利息及其收入列帳之適當性。
 (六) 選定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抽核其交易憑證,以查明買入票券
      及相關收入中,有無非當期之買入票券、收入而未予調整,及應列
      為當期買入票券、收入而未予列帳者。
 (七) 查明買入票券入帳基礎及期未評價是否適當。
 (八) 查核外幣買入票券,資產負債表日是否已依適當之匯率予以調整。
 (九) 查核買入票券入帳科目之分類是否適當,其中如有屬於長期投資者
      ,是否已轉列適當科目。
 (十) 有為債務之擔保,或作為其他用途者,應查核是否已揭露或轉列適
      當科目。
五、應收款項及應收票據
 (一) 查核應收款項及應收票據之性質與內容,及其入帳科目分類之適當
      性。
 (二) 必要時發函詢證,並抽查期後收回情形,如有到期未收回者,應查
      明是否已作適當處理。
 (三) 評估應收款項及應收票據相關之備抵壞帳餘額,並查核壞帳之沖銷
      是否適當。
 (四) 抽盤庫存票據 (他人存入託收者除外) ,如盤點日非為資產負債表
      日者,則應調節或與日計表核對以視是否相符。
 (五) 外幣應收款項及應收票據,應查核是否已依資產負債表日之即期匯
      率予以調整。
 (六) 應收票據有為債務之擔保或作其他用途或向他人換票情事者,應查
      核是否已揭露或轉列適當科目。
六、授信 (包括放款、透支、買匯、貼現、承兌、保證及信用狀等主要涉
    及信用風險之業務) 、利息收入及手續費收入
 (一) 以抽查方式向債務人發函詢證。
 (二) 抽核授信應收及預收利息、手續費是否適當估列及攤計,並驗算其
      正確性。
 (三) 選定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抽核交易憑證,以查明授信資產、
      利息收入、手續費收入中有無非當期之授信資產、收入而未予調整
      ,及應列為當期授信資產、收入而未予列帳者。
 (四) 抽查各類授信交易並執行下列程序,以查核授信資產品質及其分類
      是否適當:
      1 查明已否訂定授信資產品質之管理政策、帳務處理方法及其適當
        性;如有變更,應查明其理由及對授信風險、財務報表之影響。
   2 抽查授信案件授信前審核、條件、額度、徵提擔保品及其保管 (
        全) 、授信後管理及發生壞帳之償等作業及帳務處理,已否按受
        查金融機構之政策辦理。
      3 抽查重大之授信到期展延案件是否有異常情形。
      4 抽查授信之期後收回情形,如有到期未收回而進行債務整理或已
        承受擔保品者,應查明已否作適當處理,並轉列適當科目。
      5 有逾期未付本息或已涉訟之授信者,應查核已否作適當處理,並
        轉列適當科目。
      6 查核逾期放款屆滿一定期限者,是否轉列催收款並停止對內計息
        。
 (五) 查核備抵壞帳之提列、沖回方法及其金額是否適當,並執行下列程
      序:
      1 查核備抵壞帳提列政策是否一致;如有變更,應查核其理由及會
        計處理是否適當。
      2 取得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其他已發生壞帳或有發生壞帳之虞的授
        信資產明細,查核其應提列之特定備抵壞帳金額。
      3 參考以前年度發生壞帳損失之經驗,並評估前款以外授信資產未
        來發生壞帳損失之可能性,查核其應提列之一般備抵壞帳金額。
      4 評估提列備抵壞帳是否足夠時,如授信資產已徵提擔保品,應評
        估受查金融機構對擔保品之變現價值之估計是否適當,必要時,
        應請專家鑑價。
      5 查核已轉銷壞帳者經追索後有否收回款項,及其會計處理是否適
        當。
 (六) 授信資產如有轉讓或處分者,應查核其會計處理及損益計算是否適
      當。
 (七) 查核因內部計價所產生之內部利潤已否沖銷 。
 (八) 查核外幣授信是否已依資產負債表日之即期匯率予以調整。
 (九) 查核帳列授信之內容,及其入帳科目分類是否適當;其屬表外資產
      及負債項目者,是否已適當揭露。
七、其他資產
 (一) 抽查原始憑證以確定入帳金額之合理性。
 (二) 其他資產須攤銷者,查核其攤銷情形。
 (三) 歷久未清之款項,若無法向債務人證實或收回無望者,查核應否沖
      銷或提列備抵壞帳。
 (四) 承受擔保品應予抽盤並抽核相關憑證,如存放在外,應予函證或檢
      視保管條或採其他必要查核程序,以確認其所有權,並查核其入帳
      基礎及期未評價是否適當。
八、借入款、同業存款與利息支出
 (一) 查核帳列借入款及同業存款之內容及其入帳科目之分類是否適當。
 (二) 查核重要借款憑證、發函詢證,以確認借款餘額、利率、償還期限
      、額度、重要約定條件及擔保情形。
 (三) 查核同業存款中有無因透支而產生借餘者,如有應予轉列適當科目
      。
 (四) 抽核本期支付之利息,並驗算期未應付或預付利息已否適當列計。
 (五) 選定資產負債表日一段期間核對各項原始憑證,以查核借入款、同
      業存款及利息支出中有無非當期之借入款、同業存款及利息支出而
      未予調整,或應列為當期借入款、同業存款及利息支出而未予列帳
      者。
 (六) 借入款及同業存款依約定須以外幣償還者,查核已否按資產負債表
      日即期匯率換算。
 (七) 查核有無違反重要約定事項,如有,已否作適當之處理,並考慮其
      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九、應付款項及應付票據
 (一) 查核帳列應付款及應付票據之內容,及其入帳科目分類是否適當。
 (二) 核閱資產負債表日後一段期間內之未付款發票、現金支出及期後重
      大負債,以確定有無尚未入帳之負債。
 (三) 應付費用屬於估計性質或其金額尚未最後確定者,應查核其內容及
      期後付款情形。
 (四) 如有租賃設備所開立分期付款之票據,查核已否適當揭露。
 (五) 抽查期後付款情形及相關憑證。
 (六) 必要時向債權人發函詢證。
 (七) 查核如有提供擔保品予債權人者,已否適當揭露。
 (八) 查核應付票據如屬長期性者,已否以現值入帳。
 (九) 查核應付票據是否附息,其本期應付之利息已否列帳。
 (十) 應付款項及應付票據依約定須以外幣償還者,查核已否按資產負債
      表日之即期匯率換算。
十、存款 (包括信託資金) 及匯款與利息支出
 (一) 以抽查方式向存款人發函詢證。
 (二) 抽查匯款之期後付款情形或相關憑證。
 (三) 抽核驗算本期支付之利息,並查明其本金已否入帳。
 (四) 查核存款之應付利息是否適當估列。
 (五) 查核外幣存款及匯款是否已依資產負債表日之即期匯率予以調整。
 (六) 選定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核對各項原始憑證,以查核存款、
      匯款及利息支出中有無非當期之存款、匯款及利息支出而未予調整
      ,或應列為當期存款、匯款及利息支出而未予列帳者。
 (七) 查核逾期未提領本息之存款是否已作適當之處理。
十一、應付金融債券 (公司債) 及其應付利息與利息支出
   (一) 取得金融債券 (公司債) 發行辦法並查核已否揭露核定總額、利
        率、到期日、擔保品或保證情形及其他有關約定限制條款等事項
        。
   (二) 如有受託人或保證人者,查核所訂保證及受託契約是否有特定之
        條款,並向保證人及受託人發函詢證,已發行及未發行總額暨業
        已償還或註銷之數額。
   (三) 抽核本期支付之利息,並驗算期未應付利息是否適當列帳及折價
        或溢價是否適當攤銷。
   (四) 設有償債基金者查核其提撥辦法,已提數額及孳息情形。
   (五) 查核金融債券 (公司債) 償還之處理是否適當。
   (六) 查核外幣應付金融債券 (公司債) 是否已依資產負債表日之即期
        匯率予以調整。
   (七) 查閱董事會議有關記錄。
   (八) 查核有無違反發行金融債券 (公司債) 重要約定事項,如有,已
        否作適當之處理,並考慮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
十二、其他負債
   (一) 查核帳列其他負債之內容,及其入帳科目之分類是否適當。
   (二) 依合約、規章或會議紀錄核算債款餘額。
   (三) 必要時向債權人或有關人士發函詢證。
   (四) 屬估計性質之負債,評估其估計基礎是否適當,並抽查期後付款
        情形。
   (五) 查核提列各項準備之入帳基礎或法令依據,並評估其沖轉情形是
        否適當。
十三、衍生性金融商品及信託、票券、保管、代理、證券、信用卡及與業
      務有關之承諾等以賺取手續費收入為主之交易
   (一) 抽查各類衍生性金融商品有關之交易,並執行下列程序,以查核
        其品質及風險情形:
        1 查明已否訂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風險管理政策、帳務處理方
          法及其適當性;如有變更,應查明其理由及對衍生性金融商品
          交易風險、財務報表之影響。
        2 查核該等交易種類、條件、額度、徵提擔保品及其保全、資產 
           (負債) 之入帳、評價、結清及揭露等作業及帳務處理,已否
          按受查金融機構之政策辦理。
        3 該等交易如有交易對方未能履約而發生損失或有發生損失之虞
          者,應查明其損失已否估列入帳。
        4 查明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資產 (負債) 有否按其交易目的區分為
          避險性及非避險性,並分別採適當之會計處理。
   (二) 抽查各類以賺取手續費收入為主業務之交易:
        1 查明已否訂定此項業務之經營管理政策、帳務處理方法及其適
          當性;如有變更,應查明其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2 查核交易種類、受理交易之審核及條件、客戶財產之受託經營
          管理、與客戶之交易餘額對帳調節及手續費收入之入帳、計算
          等作業及帳務處理,已否按受查金融機構之政策及與客戶之合
          約辦理。
        3 如有未依客戶合約辦理致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查明已否估
          列損失入帳。
   (三) 查核相關資產 (負債) 、保證金及權利金之內容,及其入帳科目
        之分類是否適當。
   (四) 以抽查方式發函詢證交易餘額及條件。
   (五) 查核應收 (付) 手續費、保證金及權利金暨相關收入、支出或損
        益是否適當估列。
   (六) 交易之損益如有遞延者,應查明其處理是否適當。
   (七) 查明相關資產 (負債) 之入帳基礎及期未評價是否適當。
   (八) 選定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核對交易憑證,以查核有無非當
        期之表外資產 (負債) 、收入或支出而未予調整,及應列入當期
        之表外資產 (負債) 、收入或支出而未予列帳者。
   (九) 相關資產 (負債) 如有處分或相互抵銷者,應查明其處分或抵銷
        之處理是否適當。
   (十) 其屬表外資產 (負債) 項目者,應查核是否已適當揭露。
   (十一) 如產生表內資產 (負債) 項目金額者,應按各該科目種類,分
          別適用相關查核程序。
十四、證券金融業務
   (一) 查明證券融資、應付融券擔保價款及存入保證金之入帳基礎及方
        式。
   (二) 就證券融資、應付融券擔保價款及存入保證金之期未餘額抽查交
        易憑證。
   (三) 就證券融資、應付融券擔保價款及存入保證金期未餘額抽樣向證
        券投資人或證券商函證。
   (四) 將期未數種股票之全部融資買入張數餘額扣除同日融券賣出張數
        餘額後之淨張數與集保公司之存摺核對。
   (五) 將期未保管有價證券及證券融券之張數合計與應付保管有價證券
        及存入保證品之張數合計調節核對。
   (六) 抽核相關應收 (付) 利息、利息收入及利息費用之合理性。
   (七) 評估備抵呆帳餘額之合理性。
   第 三 章 準用條款
第    6    條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金融機構財務報表,準用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
則第二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六款、
第八款至第十款、第十五款、第十八款至第二十四款及第十九條至第二十
七條之規定。
   第 四 章 附則
第    7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