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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00.04.14修正)
條 文 內 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銀行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銀行年報之記載事項,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全部刊入,並得參照金融業募集
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內容記載,並編製目錄及
頁次。如無應列內容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核
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第    3    條
年報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年報所載事項應具有時效性,並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
二、年報宜力求翔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善用統計圖表、流程圖
    或其他圖表,必要時得以中、外文對照方式刊載或另行刊印外文版本
    。
第    4    條
年報之封面,應刊載銀行名稱、年份及刊印日期。屬公開發行銀行,應於
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及以顯著字體刊載可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包括
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銀行揭露年報相關資料之網址。
前項普通股股票代碼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併刊印原普通
股股票代碼。
第一項名稱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以新舊名稱對照揭露。
第    5    條
年報之封裏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發言人、代理發言人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二、總行及國內外分支機構之地址及電話。
三、屬公開發行銀行者,股票過戶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四、已辦理信用評等者,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
六、海外有價證券掛牌買賣之交易場所名稱及查詢該海外有價證券資訊之
    方式。
七、銀行網址。
第    6    條
年報之封底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銀行印鑑。
二、銀行負責人之簽名或蓋章。
第    7    條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致股東報告書。
二、銀行簡介
三、公司治理報告。
四、募資情形:股份及股利、金融債券、特別股、海外存託憑證、員工認
    股權憑證及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之辦理情形暨資金運用計
    畫執行情形。
五、營運概況。
六、財務概況。
七、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之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事項。
八、特別記載事項。
銀行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者,應就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重要財務業務概況
編製。
   第 二 章 編製內容
第    8    條
致股東報告書應包含前一年度營業結果、本年度營業計畫概要、未來發展
策略、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已辦理信用
評等者,應揭露最近一次之信用評等結果及其評等日期。
前一年度營業結果應就上年度國內外金融環境、銀行組織變化情形、營業
計畫及經營策略實施成果、預算執行情形、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研
究發展狀況等予以檢討,作成說明。
本年度營業計畫概要應說明當年度之經營方針、預期營業目標與其依據及
重要之經營政策。
第    9    條
銀行簡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立日期。
二、銀行沿革: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辦理銀行併購、轉投資關係
    企業、重整之情形、是否隸屬特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開始隸屬該公司之
    時間、董事、監察人及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應申報股權者,
    其股權之大量移轉或更換、經營權之改變、經營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
    大改變及其他足以影響股東權益之重要事項與其對銀行之影響,如更
    早年度之資訊對瞭解銀行發展有重大影響者,得一併揭露。
第   10    條
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銀行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
    料:
(一)董事、監察人:姓名、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行及其他公司
      之職務、選(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未
      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所具專業知識及獨立性之情形
      。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
      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各該前十名股
      東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
      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其持股比例。(附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姓名、主要經
      (學)歷、選(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
      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附表一之一)
(三)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之酬金及配發員工
      紅利情形(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
      1.銀行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
        金方式。
      2.銀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
        金:
     (1)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放比率高於百分之五。
     (2)最近一次銀行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
          足率低於百分之八。
     (3)最近年度稅後虧損。
     (4)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3.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
        銀行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4.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
        者,銀行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
        、監察人酬金。
(四)分別比較說明本行及合併報表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支付本行董事
      、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
      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
      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近年度
      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
      訊。(附表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
      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
      (附表二之一及附表二之一之一)
(三)依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揭露之項目。但已揭露於銀行網站
      者,得僅揭露參閱之網址。
(四)銀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
      原因。(附表二之二)
(五)銀行如有設置薪酬委員會者,應揭露其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
(六)履行社會責任情形:銀行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服務
      、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及安全衛生與其他社會責任活動所
      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附表二之二之一)
(七)銀行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
(八)銀行如有訂定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者,應揭露其查詢方式。
(九)其他足以增進對銀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暸解之重要資訊。
(十)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1.內部控制聲明書。
      2.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十一)最近二年度違法受處分及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應揭露下列事項
        :
        1.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犯罪經檢察官起訴者。
        2.違反法令經本會處以罰鍰者。
        3.缺失經本會嚴予糾正者。
        4.經本會依本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處分事項。
        5.因人員舞弊、重大偶發案件(詐欺、偷竊、挪用及盜取資產、
          虛偽交易、偽造憑證及有價證券、收取回扣、天然災害損失、
          因外力造成之損失、駭客攻擊與竊取資料及洩露業務機密及客
          戶資料等重大事件)或未切實執行安全維護工作致發生安全事
          故等,其各年度個別或合計實際損失逾五千萬元者,應揭露其
          性質及損失金額。
        6.其他經本會指定應予揭露之事項。
(十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股東會及董事會之重要決議。
(十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通過重要
        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十四)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與財務報告有關人士(包括董事
        長、總經理、會計主管及內部稽核主管等)辭職解任情形之彙總
        。(附表二之三)
四、會計師公費資訊:銀行可選擇採級距或個別揭露金額方式揭露會計師
    公費(附表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之非審計公
      費為審計公費四分之一以上者,應揭露審計與非審計公費金額及非
      審計服務內容。(附表三之一)
(二)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支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年度之
      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更換前後審計公費金額及原因。
(三)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應揭露審計公費減
      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第一目所稱審計公費係指銀行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核、核
    閱、複核、財務預測核閱及稅務簽證之公費。
五、更換會計師資訊:銀行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會計師情
    形者,應揭露下列事項:(附表三之二)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
        接受委任,或銀行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書者,
        其意見及原因。
      3.銀行與前任會計師間就下列事項有無不同意見:
     (1)會計原則或實務。
     (2)財務報告之揭露。
     (3)查核範圍或步驟。
        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詳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及銀行之處
        理方法(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充分回答繼任會計師針對上述
        不同意見之相關詢問)與最後之處理結果。
      4.如有下列事項,亦應加以揭露:
     (1)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致其財務報
          告無法信賴。
     (2)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無法信賴銀行之聲明書或不願與銀行
          之財務報告發生任何關聯。
     (3)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料顯示如擴大
          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受損
          ,惟因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未曾擴大查核
          範圍。
     (4)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發或即將簽發
          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惟由於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
          ,致該前任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處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1.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2.銀行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計處理方法
        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
        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
      3.銀行應將其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取得繼任會
        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三)銀行應將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第三點所規定事項函送前任會計師,
      並通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日內函復。銀行應將前
      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六、銀行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年內
    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露其姓名、職
    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間。所稱簽證會
    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計師持
    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
    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七、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本法第二
    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應申報股權者,其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
    股權移轉或股權質押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
    與公司、董事、監察人、及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應申報股權
    者之關係及所取得或質押股數。(附表四)
八、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為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
    人關係或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資訊。(附表四之一)
九、銀行、銀行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
    支機構主管及銀行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數
    ,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附表五)
第   11    條
股份及股利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本來源:敘明銀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發行之股份種類
    。若經核准以總括申報制度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者,應揭露核准金額、
    預定發行及已發行有價證券之相關資訊。(附表六)
二、股東結構:統計各類股東之組合比例。(附表七)
三、股權分散情形:敘明銀行發行普通股及特別股股權分散情形,就股東
    持有股數之多寡分級統計人數及所持股數占已發行股數之百分比。(
    附表八)
四、主要股東名單: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或股權比例占前
    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附表九)
五、最近二年度每股市價、淨值、盈餘、股利及相關資料。若有以盈餘或
    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並應揭露按發放後之股數追溯調整之市價及
    現金股利資訊。(附表十)
六、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應揭露銀行章程所訂之股利政策及本次股東會
    擬議股利分配之情形。預期股利政策將有重大變動時,應加以說明。
七、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銀行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八、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
(一)銀行章程所載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成數或範圍。
(二)本期估列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配發股票
      紅利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配發金額若有差異時之會計處理。
(三)董事會通過之擬議配發員工分紅等資訊:
      1.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若與認
        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
      2.擬議配發員工股票紅利金額及其占本期稅後純益及員工紅利總額
        合計數之比例。
      3.考慮擬議配發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後之設算每股盈餘。
(四)前一年度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實際配發情形(包括配發
      股數、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有差
      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九、銀行買回本行股份情形:銀行應敘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
    銀行申請買回本行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期間、買回之區間價格、已
    買回股份種類、數量及金額、買回本行股份前及買回後之資本適足率
    、已辦理銷除及轉讓之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行股份數量、累積持有
    本行股份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執行進
    度及具體措施及未於買回三年內轉讓完畢致本會採取限制措施之情形
    (附表十一)。
第   12    條
金融債券發行情形應記載尚未償還餘額及每張面額、利率、償還方法及期
限、發行價格及幣別、發行地、受償順位、轉換或交換條件、已發行之金
融債券有無依約履行。屬私募金融債券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附表十
二)
第   13    條
特別股發行情形應記載各種類特別股流通在外及辦理中金額,並揭露發行
條件、對股東權益及銀行財務結構之影響、贖回特別股對自有資本與風險
性資產比率之影響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之事項。屬私募特別股者
,應以顯著方式標示。 (附表十三)
第   14    條
海外存託憑證發行情形應記載已參與發行而尚未全數兌回及辦理中之海外
存託憑證,並揭露發行日期、發行總金額、海外存託憑證持有人之權利與
義務等相關事項。屬私募海外存託憑證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 (附表十
四)
第   15    條
員工認股權憑證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銀行尚未屆期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揭露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辦理情形及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屬私募員工認股權憑證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
     (附表十五) 
二、累積至年報刊印日止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取得憑證可認股
    數前十大且得認購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員工之姓名、取得及認
    購情形。 (附表十六)
第   16    條
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一年辦理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應揭露會計師對換股比率合
    理性之意見。
二、屬上市或上櫃銀行者,應揭露最近五年度曾經辦理併購或受讓其他金
    融機構之情形。以發行新股之方式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股份者,
    應揭露其主辦證券承銷商所出具之評估意見。
三、屬未上市或未上櫃銀行,應揭露最近一季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股
    份發行新股之執行情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四、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併購或受讓其他金
    融機構股份發行新股者,應揭露執行情形及被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
    構基本資料 (附表十七) 。辦理中之併購或受讓其他金融機構股份發
    行新股,應揭露執行情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第   17    條
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前各次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
    及金融債券尚未完成或最近三年內已完成且計畫效益尚未顯現者,應
    詳細說明前開各次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及金融債券計畫內容,包括歷
    次變更計畫內容、資金之來源與運用、變更原因、變更前後效益及變
    更計畫提報股東會之日期,並應刊載輸入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之日
    期。
二、執行情形:就前款之各次計畫之用途,逐項分析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
    一季止,其執行情形及與原預計效益之比較,如執行進度或效益未達
    預計目標者,應具體說明其原因、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及改進計畫。前
    款之各次計畫內容如屬下列各目者,另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如為併購或受讓其他公司、擴建或新建固定資產者,應就固定資產
      、淨收益等科目予以比較說明。
(二)如為轉投資其他公司,應就該轉投資事業之營運情形、對公司投資
      損益之影響加以說明。
(三)如為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應就財務比率、資本適足率之
      變動情形、淨損益科目、營運資金及每股盈餘予以比較說明,並分
      析其改善情形。
第   18    條
營運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業務內容:
(一)說明各業務別經營之主要業務、各業務資產及(或)收入占總資產
      及(或)收入之比重及其成長與變化情形,業務別之分類舉例如下
      :
      1.財富管理業務。
      2.消費金融業務。
      3.企業金融業務。
      4.電子金融業務。
      5.信託業務。
      6.投資業務。
(二)本年度經營計畫:按主要金融業務別列示本年度之經營計畫。
(三)市場分析:分析銀行業務經營之地區、市場未來之供需狀況與成長
      性、競爭利基及發展遠景之有利、不利因素與因應對策。
(四)金融商品研究與業務發展概況:
      7.說明最近二年內主要金融商品及增設之業務部門與其截至年報刊
        印日前之規模及損益情形。
      8.列明最近二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及其成果,並略述未來研究發展計
        畫。
(五)長、短期業務發展計畫。
二、從業員工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從業員工人數,平均服務年
    資、平均年齡、學歷分布比率、員工持有之專業證照及進修訓練情形
    。(附表十八)
三、企業責任及道德行為:對社會公益、學術文化之貢獻、環境保護制度
    、繼續經營及創造股東價值等。
四、資訊設備:主要資訊系統硬體、軟體之配置及維護、未來開發或購置
    計畫及緊急備援與安全防護措施。
五、勞資關係:
(一)列示銀行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及勞資間
      之協議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二)列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
      揭露目前與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及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
      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六、重要契約:列示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仍有效存續及最近年度到期之委外
    契約、技術合作契約、工程契約、向外借款長期契約及其他足以影響
    存款人或股東權益之重要契約之當事人、主要內容、限制條款及契約
    起訖日期。(附表十九)
七、最近年度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申請核准辦理之
    證券化商品類型及相關資訊。
第   19    條
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
    意見。(附表二十)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應包括下列各項目,並說明最近二年度各項財
    務比率變動原因。另銀行若有編製合併報表者,得一併揭露合併財務
    比率分析。(附表二十一):
(一)經營能力。
(二)獲利能力。
(三)財務結構
(四)成長率。
(五)現金流量
(六)流動準備比率。
(七)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計算之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及其低於
      法定比率時之改進措施。
(八)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及其占授信總餘額之比率。
(九)營運規模分析。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察人審查報告。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表、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債表、損
    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
六、銀行及其關係企業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
    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本行財務狀況之影響。
前項第六款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
第   20    條
銀行應就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加以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管理事項,其應
記載事項如下: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與股東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
    因及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
二、經營結果:最近二年度淨收益與稅前損益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預期
    業務目標與其依據,對銀行未來財務業務之可能影響及因應計畫。
三、現金流量:最近年度現金流量變動之分析說明、流動性不足之改善計
    畫及未來一年現金流動性分析。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業務之影響。
五、最近年度轉投資政策、其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改善計畫及未來一
    年投資計畫。
六、風險管理事項應分析評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下列事項:
(一)各類風險之定性及定量資訊:
      1.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二十二)
      2.資產證券化風險管理制度、暴險額及應計提資本。(附表二十三
        、附表二十三之一)
      3.作業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二十四)
      4.市場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二十五)
      5.流動性風險包括資產與負債之到期分析,並說明對於資產流動性
        與資金缺口流動性之管理方法。(附表二十六)
(二)國內外重要政策及法律變動對銀行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三)科技改變及產業變化對銀行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四)銀行形象改變對銀行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五)進行併購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六)擴充營業據點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業務集中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八)經營權之改變對銀行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九)訴訟或非訟事件,應列明銀行及銀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持股
      比例超過百分之一以上之大股東及從屬公司已判決確定或尚在繫屬
      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存款人或股東
      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
      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處理情形。
(十)其他重要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危機處理應變機制。
八、其他重要事項。
第   21    條
(刪除)     
第   21- 1 條
(刪除)
第   22    條
特別記載事項:
一、係企業相關資料:最近年度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
    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所編製之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
    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
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私募有價證券及金融債券辦理情形,
    應揭露股東會或董事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特定人選擇之方式、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私募對象、資格條件、認
    購數量、與銀行關係、參與銀行經營情形、實際認購(或轉換)價格
    、實際認購(或轉換)價格與參考價格差異、辦理私募對股東權益影
    響、自股款或價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計畫完成,私募有價證券及金融
    債券之資金運用情形、計畫執行進度及計畫效益顯現情形。(附表二
    十七)
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子公司持有或處分本行股票情形。(
    附表二十八)
四、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第   23    條
前一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發生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
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亦應逐項載明。
   第 三 章 附則
第   24    條
公開發行銀行應於股東會召開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
報網站。但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則應依公開發行公
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規定期限,將年報之電子檔傳
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第   25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修正之第二十條第六款自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