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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管理外匯條例(098.04.29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589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最 新 修 正 條 文
第   19- 3 條 (危害國際安全之處置及追認程序)
為配合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有必要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得對危害國際安全之國
家、地區或恐怖組織相關之個人、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於銀行業之帳
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
或其他必要處置。
依前項核定必要處置措施時,金管會應立即公告,並於公告後十日內送請
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處置措施應即失效。
採取處置措施之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