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081.07.30修正)
歷 史 法 規
   1   
  本辦法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2   
  旅客攜帶外幣進入國境不予限制,惟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並得依規定兌換新臺幣。再
  攜出境之外幣以不超過原申報攜入之金額為限。但於進入國境六個月後再行出境者,應依
  第五條所定旅客出境攜帶限額之規定辦理。
   3   
  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原持有之外幣,仍須攜帶出境者,應於入境時申報海關登記封存於原
  機或原船上,於出境時查驗啟封;其欲攜帶入境者,應申報海關驗放,惟不得再行申報登
  記封存並依一般旅客之規定辦理。
   4   
  旅客及飛機船舶服務人員攜帶外幣出境者,應向海關申報。
   5   
  旅客出境每人攜帶外幣之限額由財政部訂定並公告之。
   6   
  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出境每人每航次攜帶外幣之限額,由財政部訂定並公告之。
   7   
  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於航行本島及外圍各島間之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及
  遠洋或近海漁船作業人員準用之。
   8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其超過部分、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超過申報部分之外幣,依法沒入。
   9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