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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094.11.21修正)
歷 史 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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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將其商品項目及其重要內容,於本
        會銀行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及本會指定之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