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營業作業要點(071.09.23修正)
歷 史 法 規
   1   
一、凡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各金融機構應否停止營業,悉依照行政院公布
    「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   
二、颱風過境時,臺北市各金融機構應否停止對外營業,照人事行政局通
    報停止辦公時,即停止營業。其他各縣市金融機構,則按照各該當地
    機關首長通報規定辦理。
   3   
三、前項通報如係停止辦公半天時 (上午或下午照常辦公) ,各金融機構
    對外營業時間定為上午自九時至十二時,下午自十二時至十五時三十
    分。
   4   
四、票據交換時間,照票據交換所規定辦理。
   5   
五、颱風過境時,各金融機構應自行注意收看電視、收聽廣播,依照通報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