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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在臺無住所之外國人開設新臺幣帳戶注意事項(083.09.13修正)
歷 史 法 規
   1   
一、本注意事項所稱在台無住所之外國人係指未取得我國內政部核發「中
    華民國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或未取得我國登記證照之「外
    國法人」 (二者以下均簡稱外國人) 。
   2   
二、國內金融機構對於外國人申請開設新台幣帳戶,應切實審核左列證件
    :
 (一) 外國自然人:合法入境簽證或戳記之外國護照。
 (二) 外國法人:母國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稅捐
      稽徵機關所核發之扣繳統一編號、負責人護照影本、組織設立章程
      、董事名冊、董事會或相當機構會議確認授權提款人之決議記錄及
      負責人出具在台代表人或代理人之授權書。
   3   
三、新台幣帳戶之開設,外國自然人應親自辦理;外國法人應由在台代表
    人或代理人親自辦理;外國金融機構則應授權其他國內金融機構辦理
    。
   4   
四、外國人開設新台幣帳戶,以活期存款及活期儲蓄存款戶為限。
   5   
五、外國人開設新台幣帳戶不限金融機構及戶數。
   6   
六、外國人新台幣帳戶資金之結售與結購外匯事宜,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
    理。
   7   
七、國內金融機構應將辦理本項存款業務之相關資料按月函報中央銀行。
   8   
八、國內金融機構對於外國人新台幣帳戶之開設,除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
    理外,應依本國人新台幣帳戶開設及存提款作業有關規定辦理。